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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件与制度] 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及牵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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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7: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及牵扯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在购销业务、资金收支凭证传递等会计事项方面有关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并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和牵制的手续,防止错误和舞弊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的及原则
第二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基本目的
    (一)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企业资金的收支必须符合政府法令、法规和有关管理条例,符合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要有合法的正式凭证和完整的手续,并经有权核准人员核准。
(二)真实性原则:企业资金的收支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凡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得有任何虚假行为,来源必须正当、用途真实、金额正确。

第三章    账务处理内部控制目标及措施
  第四条 为保证经济业务真实、合法、正确、符合授权要求,财务人员应按以下原则审核:
(一)在办理资金收入时,各经办单位的经办人须持经有权核准人员核准的凭据方可办理;
(二)对购进物资货款的支付,应凭手续完备填写完整的料具报销单和物资验收入库手续,先挂账,后按公司付款办法执行;
(三)对预付款项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签定的合同并履行公司的审批手续;
(四)对其它费用的开支,在经办人履行完备的手续后,严格按公司有关制度及规定办理;
    第五条 财务人员按第四条原则检查原始凭证内容、金额手续是否正确合法、合规,并按经济内容正确编制记账凭证。对于原始凭证中的错误,应由原经办单位和人员改正并加盖更改有效的章戳,严禁我公司人员在外来的原始凭证上篡改。
    第六条 复核人员负责审核资金收支原始单据是否正确、有效、真实、合法、合规,审核资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是否正当,有无违反财务管理的原则、规章制度和程序,复核无误后签字认可。在复核过程中,发现资金收支与存储保管中的问题,应报告财务主管,如有共同舞弊或贪污挪用之事,直接向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报告处理。
    第七条 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收付资金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在办理收支款项中,发现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虚报冒领行为,立即向财务主管报告处理。
    第八条 为保证会计记录及时、正确,各岗位会计人员按各自分管的会计科目在月末记账后应对本月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正确性进行确认,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九条 公司对外的各种财务报表及其他上报资料,由负责报表的人员或由财务主管指定人员填报后,交财务主管及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全面分析、审查,审核无误后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十条 由审计部门对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

第四章  其他相关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要求,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规定,财务专用章由主管复核的会计人员保管并签发,法人代表个人名章由出纳人员保管并签发。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货币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等业务工作。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处理必须经相关的审批程序批准由财务部经办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记账凭证,复核人员复核,出纳人员办理收、支手续等工作程序;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记账凭证编号必须连续,因作废记账凭证造成间断时应将作废的凭证打印出来并装订在原作废的位置,并应在作废的凭证后由经办人说明作废的原因。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管理工作;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十五条 不准公司人员和财务人员出借银行支票、账号,严禁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或无抬头的支票。
第十六条 为了严格空白票据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收据、银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等重要的空白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登记、发放。出纳人员在使用银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时发生支票作废的,应将作废的支票附在开具该支票的凭证后,以保证整个支票的联号及可查性。
第十七条 为满足市场需要,对盖有财务专用章的空白收款收据,应由市场营销部的会计与财务部的销售会计共同登记、签字,并应做好相应的核销记录。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应将保管的备用现金、票据和有价证券存放在保险柜内并做好记录。
应收票据的核对每月8号由财务部销售会计根据应收票据上月月末的余额明细账在出纳人员的监控下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销售会计、出纳人员在当月的科目余额表上盖章确认;有价证券由负责该账户的会计人员比照应收票据的办法办理核对。
第十九条 为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财务人员在调换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和未了事宜。移交时,必须填写移交清单和经管的实物,并由交接双方人员和监交人员签字,以明确责任。所有交接资料均须编号存档,以便日后查考。
第二十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财务部门人员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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